贸易金融风险防控

重新审视融资性贸易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22期 作者:汤志贤 编辑:韩英彤
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介入融资性贸易所蕴含的巨大风险,增强对特定贸易背景和非常规结构交易的敏感度,不断提升风险识别控制能力。

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可持续的现代经济产业体系,是落实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题中应有之义。融资性贸易对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有关产业的转型升级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厘清融资性贸易内涵,在保证正常经贸活动开展的前提下,从多个维度对融资性贸易进行有效管理。

融资性贸易的内涵

目前融资性贸易并无统一定义。在我国司法、行政监管、金融服务等领域,融资性贸易被较多引用,如民商法司法实践中多次对融资性贸易有关案件做出裁决;再比如国资委曾在下发《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从行政监管视角对融资性贸易进行了特征描述和管理规定;金融服务领域对融资性贸易同样不陌生,且有大量相关案例,广为人知的有“托盘交易”“深港一日游”“保税区半日游”等模式。

不同领域对融资性贸易的关注点既存在联系又有一定区别,导致对融资性贸易的整体认知易陷入误区。全面认识融资性贸易、厘清有关内涵,对避免“一刀切”式的管理,探寻科学合理的金融创新边界,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司法判例、金融业实践、行政规章制度,认为融资性贸易是市场主体构造国际或国内贸易背景,利用金融工具增信功能或贸易载体流转、支付等环节的特点开展交易,以达到借贷资金、套取利差汇差、粉饰经营业绩等目的;融资性贸易实际上是在贸易外在表象下的货物空转,资金则在实体经济以外循环。本文认为对融资性贸易的理解应避免三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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