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天地

剖析信用证“软条款”之“暂不生效条款”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7期 作者:凤敏 编辑:韩英彤
出口商银行应提升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信用证软条款的特点,以及时发现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隐患,积极与受益人沟通,并通过要求申请人及其银行加以澄清或修改来规避风险。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结算工具,具有不可撤销性,从而使出口商的收款有所保障。但在实务中,信用证存在一些“软条款”,通过在出口商与进口商贸易往来中设置障碍,破坏信用证的基本特征,损害出口商的利益。软条款主要是通过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若干隐蔽的“陷阱”条款,赋予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进而导致受益人丧失贸易地位,最终会威胁到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暂不生效条款,是信用证“软条款”的一种。本文将通过两个相关案例探讨如何识别出此类软条款以及如何加以应对来维护出口商的利益。

案例介绍

2018年10月10日,C银行通过SWIFT系统收到W银行转递过来的一封MT710电文。该报文的78栏位载明,“当收到与本信用证条款与条件完全相符的单据以及一份来自开证行的内容为该信用证可以有效提款的电文副本,开证行将根据指示即期付款。只有当收到开证行发送的,内容为信用证可以有效提款的激活电文后,单据才可以被提交”。2018年10月11日,C银行将该笔信用证通知给H客户;2018年12月3日该笔信用证出单;2018年12月13日,开证行S银行以MT999报文向C银行提出不符点——未提交声明该信用证可以有效提款的报文副本,因此将视C银行交单无效,此笔业务将根据URC522以跟单托收方式处理,并于2019年1月8日退单。受益人无奈另寻买家,虽然贸易得以完成,但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另一则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信用证中规定的暂不生效条款的其他情况。2019年8月6日,C银行收到F银行一封MT700电文,该报文78栏位称,“该证只有当我们获得需要的授权许可才能生效”。2019年8月7日,C银行将该笔信用证通知给了H公司,并对此条款做了提示。H公司仔细阅读了信用证条款,认为该笔信用证风险较大,并与申请人线下协商达成共识,对信用证进行修改。8月20日,C银行收到F银行MT707电文,删除了原78栏位的“软条款”。该笔交易继续展开,H公司于12月3日顺利收到货款。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