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

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助推我国制度型开放新突破

来源: 《中国外汇》2021年第17期 作者:孙晓涛 编辑:张美思
《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将为在自贸试验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关于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2021年7月23日,《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由商务部正式发布。这是我国国家层面跨境服务贸易第一张负面清单,开启了我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的新模式,标志着我国制度型开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推进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管理的必要性

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模式,即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其中,商业存在模式也就是服务业的外商投资,是投资与服务贸易的交叉领域;其他三种模式均是通过跨境方式提供服务,因此被通称为跨境服务贸易。近年来,伴随着全球范围内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步伐的加快,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新签署的高水平自贸协定都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作为必选项。美国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积极推动者。1992年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实现了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一体化负面清单,通常被认为是全面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开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欧洲国家也开始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靠拢,促使该模式逐渐成为国际主流规则。当前,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以及墨西哥、智利、马来西亚、秘鲁、越南等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在对外签署的自贸协议中接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模式;最新签署的美墨加协议(USMC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都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

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提升我国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的有效手段。我国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从投资领域开始的。2013年,我国同意以负面清单模式为基础,与美国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随后,我国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并推广至全国,同时推动了一系列外资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跨境服务贸易方面,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对服务贸易以正面清单形式做出了具体承诺;随后,在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市场化改革等方面也做出了努力。但与投资领域开放程度大幅提高相比,跨境服务贸易总体开放水平并没有取得大的突破。我国目前签署的自贸协定,包括2020年11月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2020年12月完成谈判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欧CAI)都是以正面清单形式对跨境服务贸易做出承诺。此前,我国一些地方和一些行业曾经尝试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例如,201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但此后没有再更新。从国家层面对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做出系统性安排,《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则是首次。《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的出台,将推动我国跨境服务贸易从正面清单管理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没有列入清单的领域将全部按照境内外服务待遇一致原则进行管理。这将带来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的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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