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民法典》中担保制度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影响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21期 作者:吴佳佳 编辑:吴梦晗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的编纂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分别简称《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法律关系及其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跨境担保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受到《民法典》的规范与保护。《民法典》中有关担保的相关规定与原《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相比,发生了一些实质性的或是重大的变化。本文即对《民法典》中相关担保规定的变化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影响进行梳理。

《民法典》担保制度修改要点

一是扩大了担保合同范围,认可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物权法》与《民法典》均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订立担保合同”,但《民法典》中担保合同还包括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之外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即认可了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二是取消了保证人代为清偿能力的资格条件,明确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成为保证人。《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并通过列举法规定了不得成为保证人的主体类型。和《担保法》相比,《民法典》第683条结合司法实践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予以了调整和明确。首先,取消了保证人需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资格条件。其次,明确了不能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成为保证人。此外,《民法典》第683条中未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成为担保人,但根据《民法典》第97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由此可见,若无相反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保证人,保证责任由分支机构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先行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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