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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浅析空运单“ISSUING CARRIER”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8期 作者:沈萍
空运单中出单承运人(ISSUING CARRIER)符合UCP600规定的承运人(CARRIER),但ISSUED BY的主体不一定是出单承运人。

案例背景

信用证业务中经常见到如下空运单:信头显示“AIR WAYBILL ISSUED BY ABC AIRLINES LTD.”, “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栏位显示“DEF CO.”,签署栏位预先印就“SIGNATURE OF ISSUING CARRIER OR ITS AGENT”,由DEF CO.签字并盖章。表面看,该空运单的签发系承运人的代理所为,且代理人也表明了其作为承运人代理的身份。那么,其签署是否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空运单中是否有承运人?承运人又是谁?

案例分析

要解开这些疑惑,需要厘清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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