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民法典》对信用证及UCP600的影响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8期 作者:李晓丽 王润青 赵文轩 编辑:韩英彤
《民法典》对信用证及UCP600的影响贯穿于交易的各个环节,相互间紧密联系,众多法律条款与信用证精神高度契合。

《民法典》在推动经济进步、促进金融创新、强化交易秩序、规范贸易流程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中坚,与《民法典》中的众多条款密切相关。这些法律条款为信用证交易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信用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鉴于贸易实务中《民法典》对信用证业务将产生巨大影响,本文将从《民法典》奠定信用证业务的法律基础、信用证涉及的《民法典》的合同关系、信用证项下贸易术语与《民法典》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信用证中的不可抗力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民法典》对信用证及UCP600的影响。

《民法典》奠定了信用证业务的法律基础

首先,信用证的开立是《民法典》法律精神的体现。国际贸易中,基础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买卖双方就货物转移及款项支付进行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买方将据此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则依据开证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开立,从而合同规定转化成信用证条款。显而易见,信用证是基础合同的真实反映,没有基础合同,就没有信用证。所以,信用证本质上仍可视为进出口双方买卖合同的变形,属于买卖双方之间的商事行为,充分体现了上述《民法典》之“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性质。因此,但凡信用证中的业务环节,都是合同内容的反映,从而受到《民法典》相关法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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