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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中概股回归的股权激励税务处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8期 作者:唐昌宇 刘婧 吕秋实 编辑:章蔓菁
在中概股回归过程中,企业既要关注员工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要关注员工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避免员工承担与其实际收益不匹配的税负。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监管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境外已上市的中概股企业开始思考和谋求“回归”之路,其中,不乏科技、生物医疗、高端制造等领域的创新型企业。为了更好地留住人才、促进自身的快速成长,这类企业普遍采取了股权激励措施。在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过程中,这类企业尤其要注意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税务处理问题,为重返境内资本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员工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实务中,会计处理是税务处理的起点。以企业所得税申报为例,企业首先要按照会计处理规定计算收入、成本和费用,得出会计利润;再对税法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项目进行调整,最后得出应税利润。因此,为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合规,企业首先需要厘清员工股权激励在会计处理上的相关要求。在会计处理方面,相关的规定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下称“会计准则第1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会计准则第22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主要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者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者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例如虚拟股票、现金股票增值权等方式;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主要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者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根据会计准则第11号和会计准则第22号的规定,需要在达到可行权条件前(即等待期),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数量和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调整相应的成本费用和负债,并在达到行权条件时,与实际可行权的数量和价值保持一致。随后,还需在实际行权前,对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持续调整,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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