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IMF有关各国资本流动管理措施的分类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9期 作者:吕晓 李萌 编辑:靖立坤

201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下简称“IMF”)公布了《资本流动管理措施分类》。该分类汇总了2012年11月《资本流动自由化与管理机构观点》(以下简称《机构观点》)正式通过以来,各国资本流动政策的变化(对于《机构观点》采纳前已实行且不曾调整的资本流动政策,IMF仅在评估各国资本账户自由化的整体政策时才会进行讨论)。这期间,除中国外,共有35个国家或地区新引入、调整或取消了资本流动管理措施83条(对各国相同措施已进行合并,且上述数据不包括中国。详见附表1、附表2)。上述资本流动管理措施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是同时包括了行政限制和价格管制两类措施。行政限制类措施包括限制、禁令、强制结汇或汇回要求、持有期、审批等,价格管制类措施包括税收、准备金要求等。具体而言,针对流入的资本流动管理措施有限制、持有期、税收、准备金要求、贷款价值比;针对流出的资本流动管理措施包括强制结汇或汇回要求、限制、禁令、审批要求、税收、准备金要求等。

二是全面性政策多数属于流出管理政策。这符合《机构观点》中针对流出的资本流动管理措施应具有全面性的观点。从交易性质看,有23条资本流动管理措施对全部资本流动进行管理(含5条银行卡、现钞管理措施)。其中,针对流出的20条,针对流入的2条,同时针对流入与流出的1条。

三是针对性措施主要集中在资本与金融账户项下。针对具体项目的资本流动管理措施主要集中在外债及投资项下。经常项下仅有3条资本流动管理措施,有7个国家仍对全部或特定的出口收入实施强制汇回或结汇要求,1个国家对捐赠项下购汇有限制。针对银行的资本流动管理措施主要集中在外债、衍生品交易、外汇头寸管理。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