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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单问题探究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9期 作者:王舒 编辑:韩英彤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审单时是否需了解、调查、核实信用证未明确规定的信息,应视情况有所区别。这主要取决于相关信息的客观性、普及性及可获得性。

2019年8月,国际商会发出470/1286号文件,就TA894号案例,向各国家银行委员会征询意见。本文就其中涉及的银行审单责任范围进行了分析探讨。

案例TA894

开证行开立一笔跟单信用证,44E域对装货港规定“ANY SEAPORT IN CHINA”(中国任何港口),44F域对卸货港规定“HAMBURG SEAPORT”(汉堡港)。除其他单据外,受益人需提交一份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开证行收到交单行提交的单据,提单上显示,装货港是“WUHU,CHINA”(中国芜湖),卸货港为信用证要求的汉堡港,船名和航线号为“DE JIN8-19008”。除此以外,提单上没有再提到其他船只或港口。

经审核,开证行发现,WUHU是一座位于中国长江沿岸的城市,离海滨相当遥远。尽管如此,由于对中国内河港口分类的不确定性,开证行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同意接受交单行所提交的该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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