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贸易融资业务真实性的审计技巧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9期 作者:赵朝清 编辑:王莉
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综合运用各种信息,进行相互印证和核对,才能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

贸易融资业务一般指的是银行根据企业真实贸易背景及其上下游客户资信实力,依托对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为客户提供的短期金融产品。其区别于其他融资业务的核心特点在于债务的自偿性,即企业在未来的商品交易中产生的现金流是银行融资的偿还来源,而银行融资是对这种未来现金流的提前变现。因贸易融资业务的自偿性特征,银行业内普遍认为其风险较小,客户准入门槛较低,融资审批流程较为简单,因此,近几年内该业务得到飞速发展。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低风险的自偿性并不是无条件的,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业务的贸易背景、客户的身份背景均需是真实的,否则,极易衍生出金融诈骗案件。银行要减少或规避贸易融资业务的相关风险,就需要紧紧把控住业务的自偿性特征,重点考察企业身份背景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对商品的物权凭证及实物、未来交易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有效的动态监控。作为风险第三道防线的审计部门,在业务发展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本文以贸易融资业务客户身份背景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计为重点,介绍一些审计技巧。

客户身份背景真实性的审计

在贸易融资业务中,客户身份背景不实是常见的诈骗方式。从2008年爆发的“全国粮油第一案”,到2018年的“德正资源控股案”,除涉案金额巨大、无真实贸易背景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特征,就是同一自然人借助多家无实际贸易融资需求的境内外公司组团在银行开具信用证,但并未向银行表明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利用银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的漏洞,化整为零地从银行骗取巨额信贷资金。那么,被控制的这些公司是从哪里来的呢?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同一自然人假借他人身份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如“德正资源控股案”;二是向其他现有的、独立经营的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由这些公司出面向银行申贷,但实际的信贷资金由他人使用,如“全国粮油第一案”。这两种情况所需要的审计技巧既有不同,也存在部分重合。

在审计实务中,如发现第一种情况,即同一自然人假借他人身份成立多家空壳公司,但未主动告知银行的集群性客户,基本上即可列为背景可疑的疑点客户。但审计难点随之出现了,那就是如何判断多个表面上无关联的公司实际受同一人的控制呢?当前获取企业关联关系的网络信息平台较多,规模较大的有天眼查、企查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审计人员借助这些信息查询平台的网络爬虫技术,可获取被审计企业关联方的相关信息,勾勒出企业的关系图谱。因此这些平台在审计实务及风险管理中有很强的应用价值。但这种方式仅能查询到与目标企业在股权、高管方面存在关联的相关企业,而对股权无交集、高管无重合,但实际受控于同一自然人的多家企业,即“隐性关联集合”的情况,则无法查询。隐性关联集合的这种隐蔽性,往往成为规避审查,实施诈骗的关键因素。那么审计人员应如何让这种隐性关联浮出水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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