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国际商会TA.870rev意见引发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22期 作者:李霞 编辑:韩英彤
只有回归交易的本源,ICC银行委员会官方意见才能更好地保持其一贯的权威性与认同度,进而更好地服务于银行实务。

国际商会(ICC)作为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者,其所发布的众多出版物中,《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出版物。而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官方意见(ICC Opinions),则是其针对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如何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所做出的官方解释。其中的大多数意见,皆是对上述规则及标准银行实务所提出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数十年以来,这些意见不仅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有效的实务操作指引,也在国际结算相关司法领域被广泛援引。本文旨在通过对ICC银行委员会2017年伦敦技术会议讨论的案例意见之一TA.870rev进行简要解析,探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近年来所发布的部分官方意见对实务的指导意义及引发的实务困惑。

案例意见概述

案情介绍

信用证相关条款规定如下:信用证适用UCP600,为延期付款信用证,付款条件为“从提单日起30天”。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及分析证明,并在47A栏第6款明确规定所有单据均须以英文出具。同时,信用证未就货物的数量和金额的浮动范围做出规定,货物描述部分也未表明货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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