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开证行的承付与偿付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22期 作者:赵凤雷 编辑:韩英彤
承付与偿付截然不同,且偿付有两种含义。信用证项下交单的付款地点并非清算行所在地。

承付与偿付是UCP600中的重要概念,但在实务中却常被混淆。本文将辨析开证行的承付与偿付,并探讨与之密切相关的单据丢失、付款地点和付款时机、指定行是否需告知开证行其已承付,以及指定行寄单开证行后能否再承付或议付等重要问题。

承付

根据UCP600第2条,承付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在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到期日付款。可见承担承付责任的一方将完成付款。

UCP600第7条a款对开证行的承付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即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行或开证行,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包括以下情形:(1)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2)信用证规定由指定行承付或议付,但其未承付或议付。从后一条看,若指定行已承付或议付,开证行便不再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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