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UCP600项下电子签字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22期 作者:史晓玲 编辑:韩英彤
鉴于UCP600把电子签字描述为“电子证实方式”这样一个抽象的概念,审单人员只要判断单据签署能够被其显示的电子方式证实即可,无须再进一步证实其是否被签署。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和单据电子化的趋势,UCP600项下信用证单据的制作方式也日益多样化。近期,海关总署公告称,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5月20日起,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可自助打印的证书类型涵盖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等15种原产地证书,占证书种类的71%。这也意味着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与传统申领空白表格套打后人工签发的产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此类证书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在规定平台自行打印,并加载了二维码、防复印区和防伪标记等信息。这一举措标志着原产地证书申领已进入了全流程电子化的新时代。

原产地证书签发的这一变化,使我们再次聚焦UCP600的单据签字问题。本文仅从UCP600的角度分析交单实务中的电子签署单据,对UCP600的电子签字问题进行探讨。

UCP600关于电子签字的规定

UCP600只有第3条款提及电子签字。根据UCP600第3条的规定,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式为之。其中,“任何其他电子的证实方式”即是我们要讨论的电子签字。那么,当信用证遵循UCP600而非e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时,单据如何经电子签署又能符合ISBP745(《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规定?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