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复合化”延付融资安排的应对思路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22期 作者:苏萌 贾之航 赵哲楠 编辑:章蔓菁
实务中,承包商延付融资安排常常会呈现“复合化”特征,包括融资模式的复合化、担保安排的复合化和承包商角色的复合化。

近年来,随着银行对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授信要求的提高,承包商企业融资创新的需求和动力越发强烈。就融资模式而言,尽管不倚赖于母公司信用的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模式对于承包商企业最为有利;然而,由业主向银行申请项目融资,需要配合银行对项目进行全面尽调,同时还需谈判并签署多份融资文件,与项目的完工时限可能存在矛盾。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往往需要垫资进场,向业主提供工程款延付融资,即不要求业主按EPC合同项下的实际工程进度逐笔支付工程款,而由承包商在建设期垫付工程建设和采购资金,并向分包商付款,承包商由此成为业主的融资方,承担了项目融资项下银行的风险和收益。实务中,承包商延付融资安排常常会呈现“复合化”特征,包括融资模式的“复合化”、担保安排的“复合化”和承包商角色的“复合化”。如何准确理解这些“复合化”的延付融资安排,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对于承包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融资模式的“复合化”

实践中,同一项目有时会需要来自不同融资方的不同类型融资,针对项目公司主要的两项成本——土地租金及项目工程款,在承包商就工程款提供延付融资的基础上,由另一家机构作为主承租人取得项目土地的租赁权,并基于较长支付周期等条件,将项目土地转租予项目公司,从而就土地方面的开支提供融资。例如,在特定法域(如英国),提供融资的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土地转租赁以及支付反向费用(Reverse-Premium)的形式,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该反向费用体现为出租人对承租人一定数额租金的返还,相比直接就租金给予折扣,这种费用返还的安排在相关法域具有税务方面的优势。

从为海外工程项目提供融资的角度,上述融资安排可以与期限相对较短的工程款延付融资进行配合,为项目提供更长期限的融资,甚至完全覆盖承包商延付融资的部分(见图1)。在这种复合融资模式下,不同融资方的利益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一致性——都希望确保业主或项目公司具有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因而单一融资方一般不会仅考虑自身利益而损害业主或项目公司的融资能力。但另一方面,以不同形式提供融资的主体之间可能存在复杂的利益冲突关系,表现为:(1)当项目公司或业主方提供用于担保的资产有限时,不同融资方会面临如何分配以及以何种顺位分配担保品的问题;(2)对于不同性质的融资方而言(例如承包商和基金等),因融资目的和风险控制要求方面的差异,在处理项目公司违约或其他问题时也可能采取不同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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