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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蛇口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先行先试”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22期 作者:王寿群 李成娇 师念 编辑:王亚亚
19号文为境外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另辟了路径。此举给境外资金支持境内实体企业创造了新的空间,值得期待。
7月23日,经外汇局批准,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发布《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深外管〔2019〕19号,下称“19号文”)。19号文是在2018年《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深外管〔2018〕1号)基础上,对前海自贸区外汇管理的进一步改革。新政在资本项下外汇收入投资、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企业跨境融资便利等领域,都推出了多项创新举措。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19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该规定是此次新规的最大亮点,在一定程度上已形成对“境外资金参与境内股权投资”这一领域的拓展和突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对于外商投资性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如需要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须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的支出,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根据上述政策,目前相对可行的境外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主要有以下两种路径:(1)外商直接投资:包括依据《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以新设方式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以及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并购方式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等;(2)设立经营范围为境内股权投资的平台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包括: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依据相关地区出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办法”(例如《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19号文为境外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另辟了路径。此举给境外资金支持境内实体企业创造了新的空间,值得期待。不过该项业务在落地过程中,可能还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是一项宏观上具有突破性的创新举措。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如对境内股权投资的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是否有相关约束,资本金额度是否有上限或比例限制,“以境内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与“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二者之间是否有不同的区分等。此外,对于主营股权投资的实体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目前的法律法规均有较为详尽的监管规定和要求,用以保证金融市场以及实体经济的稳定性;而对于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股权投资范围,19号文尚未做出具体的相关规定。
二是据市场人士反馈,该项业务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可能需进行边界区分。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得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均需要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商务部或省级商务部门的审批程序。19号文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提供了新的路径,即外国投资者可设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实现境内并购。对此,企业是否需要履行与《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相同的程序,有待监管部门予以明确。此外,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尚需综合考虑不同路径项下的税收成本等要素。
三是确保境内股权投资的资本金后续使用符合监管要求。目前,外汇管理禁止资本金结汇收入用于证券投资或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等用途。19号文放开资本金结汇收入用于股权投资,对于实际办理该项业务的市场主体来说,要确保业务操作合规,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扩大资本项下支付便利化业务试点范围
根据19号文的第十条规定,“区内企业可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即注册在试验区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除外),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且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分类为A类的,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下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收入的对外支付,而无须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实际上,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在2018年就已经启动,主要是突破事前、逐笔提交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管理模式,将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由“先审后付”变为“先付后抽查”,以简化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手续,缩短办理流程。此次发布的19号文,则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试点对象的范围及要求,包括试点范围不再限于注册在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不再设置实际纳税额的要求,不再仅限于港资企业;在适用外汇收入种类方面也进行了扩大,增加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的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该等变化明确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态度,但仍严格限制房地产等相关领域,明确房地产企业及政府融资平台不在试点范围内。
 
便利区内企业跨境融资操作
1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第十四条规定,“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目前,企业举借外债的常见模式主要包括投注差模式及全口径宏观审慎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下称“9号文”),自9号文发布之日(2017年1月12日)起一年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9号文的模式中任选一种模式适用;一年后,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模式由人民银行、外汇局根据9号文总体实施情况评估后确定。19号文从以下两方面便利了区内企业跨境融资操作:一是原选择“投注差”模式跨境融资的区内企业,可重新选择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后者可在2倍净资产限额内借用境外资金,解决了部分企业因“投注差”过小导致跨境融资额度不足的问题。二是放宽企业跨境融资时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只要求提款和偿还币种一致。该举措赋予企业更多自主选择权,能有效解决从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的国家(地区)融资后难以提款的问题。如,之前深圳某企业想从一家巴西机构融资,签约币种是巴西雷亚尔,但由于不属于自由兑换货币,境内几乎没有银行提供雷亚尔的兑换服务。新政推出后,企业即使从货币不可自由兑换的国家(地区)融入资金,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提款货币,大大拓宽了企业的融资选择范围。
 
简化外债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19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深圳市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此前,自贸区内企业注销外债,需按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妥外债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前往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19号文发布后,自贸区内企业前往外汇局深圳市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均可直接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且无时间限定,大大便利了企业的操作。
 
19号文以前海自贸区为改革试验田,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境外资金服务境内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支持。前海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引擎,在引进境外资金方面拥有天然优势。因此,新规落地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单位: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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