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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4期 作者:廖起平 编辑:韩英彤
通过对客户贸易背景的核实以及对申请人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条件的落实,可以避免循环信用证在授信期内申请人出现支付问题,也能避免开证行垫付资金的情况出现。

买方和卖方安排开立信用证,并允许在信用证中如果不需要特别修改,根据买方和卖方的意见,使用金额可以恢复。这种安排不仅可节省银行费用,还节省了每一次修改保存记录以及检查装运的修改所发生的成本。在这样的循环安排下,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一年),信用证一直有效,可以循环装运及/或提示单据,且无需特别修改,被称为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有长期贸易关系及有装运信用证中所描述货物的有长期固定合作经验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贸易结算交易。

循环信用证作为一种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目前在实务中使用的并不是太多,但这并不能否认该结算方式在特定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一些有长期合作关系又有固定订单的优质客户而言,优势非常明显。其之所以很少使用的原因有二:一是对循环信用证的条款和适用范围认识不够;二是对它的风险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循环信用证存在的主要风险

循环恢复模式有隐性风险:当开证行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后,因证下金额已恢复,受益人仍可发货并在信用证项下来单要求付款,开证行将仍需垫付,导致条款存在风险敞口的可能。这种情况往往是发生在授信期内申请人经营和资金状况出现问题无力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而要由开证行进行垫付时才会出现。循环信用证恢复时,在单据集中化处理GTS系统中需通过修改主档的方式对信用证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维护。但GTS主档修改的操作,目前须经总行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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