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ICC TA858rev实务应用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4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TA858rev的分析和结论有些片面,它至少应该根据实际离开装货港船名的不同作出区分,以涵盖航运实务中客观存在的前程船离开装货港的事实。
国际商会2016年第比利斯秋季年会通过了TA858rev关于某种格式提单装船批注争议的意见。TA858rev的分析和结论重申了UCP500 时期国际商会R350号案例对此格式提单装船批注的意见。本文在介绍此种格式提单实务背景的基础上,对比分析了国际商会近二十多年来公开出版的数个意见,指出了TA858rev的结论在解决此类争议方面值得商榷之处,以期提供一个运输业者和银行业者均可接受的双赢方案。
TA858rev案例概况
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44E:欧洲任一港口;44F:V国H港。
提交的提单显示以下运输信息(以下提单栏位中英文对应关系均参照本案例):前程船(Pre-Carriage By):W船; 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欧洲)F国、H港;远洋船(Vessel Name):O船;起运港(Port Of Loading):F国、H港;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V国、H港;装船批注:2016.04.05装上W船,从F国H港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