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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外衣下的多重阻挠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4期 作者:贾辉 编辑:王亚亚
美国在投资审查、出口管制、反腐败、金融监管等多个领域,借助以其法律条文编织的“合法性”外衣,实施长臂管辖,给我国企业的涉外经营发展带来了多重阻力。

继中兴、华为之后,6月底,美国又将五家中国科技公司列入了黑名单,阻止它们采购美国制造的芯片和部件。这是近年来美国依赖其强大的经济基础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行使长臂管辖权的又一次“写照”。通过过去多年法规、判例的发展,美国在投资审查、出口管制、反腐败、金融监管等多个领域实施长臂管辖,给我国企业涉外经营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本文针对美长臂管辖实施的细分领域,详细梳理其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一剖析对中资企业及相关机构、个人的影响,并就企业的应对给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投资审查领域

针对外国投资,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对于所谓的“涵盖的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可以行使审查权力。2018年8月1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下称“FIRRMA”)使之正式成为法律。FIRRMA大幅度扩大了CFIUS对外国投资审查的权限范围:

一是管辖权。FIRRMA提议将CFIUS的管辖权从仅针对能使得外国人控制美国企业的交易扩大到包含任何对美国关键技术或基础设施企业的非被动型投资,并将审查豁免的被动型投资范围进一步缩小,规定将涉及“取得任何美国企业非公开技术信息”或者“取得任何未被所有企业投资人掌握的技术信息”的交易,均归为非被动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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