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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交单收汇后不符点费的处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3期 作者:梁仲杨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需要妥善设计信用证条款和偿付安排,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和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指定银行在收到所交单据项下的款项后,会尽快为受益人解付相关款项。收汇步骤完成后,该笔业务即可宣告结束。如果指定银行在相符出单并收汇后,又收到开证行称单据存在不符点的通知,且要求指定银行支付不符点费,指定银行该如何处理?本文将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背景

开证行开出一个即期议付信用证,并指示指定银行在确认相符交单后向偿付行索偿。指定银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经审核后确认单据相符,并于6月28日将单据寄送开证行,同时根据信用证要求向偿付行索偿。7月4日,指定银行收到偿付行的偿付款项。但7月12日和8月15日,指定银行却两次收到开证行的电文,称单据存在不符点,要求指定银行支付不符点费。

指定银行认为,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不成立,收取不符点费的要求也不合理,因此拒绝支付不符点费。与此同时,指定银行也与受益人沟通了电文内容和己方立场,受益人也拒绝支付此费用。指定银行认为该笔业务既然已经收汇,业务流程就已经结束,因此决定对开证行的电文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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