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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提单港口栏位的审核标准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3期 作者:宋莉 编辑:白琳
对于企业制单人员和银行审单人员来说,提单港口栏位的填写与审核,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准确。

信用证结算中,有关提单港口栏位的填写看似简单,但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导致单证项下港口填写不符,进而引发争议。本文将通过几则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梳理提单中港口栏位的审核标准。

案例一

信用证中,44E :NINGBO,CHINA(宁波,中国),44F:ANY OCEAN PACIFIC MEXICAN PORT(任意太平洋或墨西哥的港口),44B:MEXICO CITY(墨西哥城),46A:单据条款中要求提交提单,47A:非单据条款中规定“AS PER AGREEMENT BETWEEN APPLICANT AND BENEFICIARY WE ARE REQUIRING FINAL DESTINATION NOTWITHSTANDING TRADE TERM FOB”(根据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约定,虽然贸易术语为FOB,信用证仍规定了最终目的地)。

受益人提交的提单显示:装货港:NINGBO(宁波),卸货港:LAZARO CARDENAS,MEXICO(拉萨罗卡德纳斯港),目的地:LAZARO CARDENAS,MEXICO(同卸货港)。后开证行拒付称,提单显示的目的地与信用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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