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外保内贷,又一个雷区?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3期 作者:陈国松 赵万 编辑:王莉
外保内贷即使有境外担保,境内银行也仍承担着较高的业务风险。境内银行应尽职调查交易背景,切实防范外保内贷业务的履约风险和信用风险。

近年来,内保外贷、转口贸易等业务逐步成为银行和企业竞相追逐的热门产品。从近两年的外汇处罚案例来看,内保外贷等外汇业务逐步成为被监管处罚的重灾区,这使得当前各家银行介入内保外贷业务都比较审慎。今年以来,随着国内流动性的大幅改善,国内融资成本一路走低,而以美元为代表的境外融资成本整体上升明显,境内外利差空间逐渐开始显现,这使得境外担保境内融资的外保内贷业务需求开始进入银行和企业的视野,跨境担保业务类型开始方向逆转。

业务概述

外保内贷业务属于跨境担保外汇业务的范畴之一,其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通过境外银行向境内有同业额度的银行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境内公司向境内银行贷款;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NRA、OSA等离岸账户,账户内资金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境内银行贷款;三是境外实力较强的跨国公司向境内关联公司出具公司间担保,担保境内银行贷款。这些外保内贷业务形式都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业务情形,对于有真实合理外保内贷需求的企业而言,只要通过银行的尽职审核就可以办理。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在境外境内利差空间明显的情况下,也有一些动机不纯的市场主体,借道外保内贷业务的合法通道进行跨境套利或者非法转移资金入境。

市场主体借道外保内贷业务非法跨境转移资金或者套利的主要动机有两种:一是利用境外银行或者境外关联公司担保,使得境内主体获得低成本贷款资金,贷款资金经过集团资金池归集或者渠道流转后,最终流向高收益理财或者投资项目,赚取利差收益;二是构造内保外贷交易背景,业务存续期间制造跨境担保履约,将境外非法资金以履约赔偿形式入境,以达到将非法资金洗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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