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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下使用记名提单的风险防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9期 作者:宋莉 编辑:白琳
在必须使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出口商要守住准据法适用的底线,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或者法院管辖,否则有钱货两空的风险。

案情简介

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进口商B公司出口一批冷冻货物,并约定贸易款项通过托收结算,期限为即期。A公司于12月2日发货并取得两套记名提单,于次年1月8日通过托收行寄单美国代收行,但迟迟未收到代收行反馈。经查发现,货物已被提取。托收行紧急致电要求代收行付款,却被告知付款人B公司并未付款赎单,两套记名提单仍在代收行手中听候指示。

案例分析

记名提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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