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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申报新规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9期
作者:
编辑:吴梦晗
58号公告明确要求,纳税义务人需要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纳税申报。这意味着海关对该事项的管理模式从“后续补税”转变为“申报纳税”。这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合规遵从要求。
2019年1月,海关总署公布《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新增了“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的监管方式(监管代码9500)。2019年3月,海关又颁布《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公告”),首次提出了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即根据海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通过填制报关单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的要求。这意味着海关开辟了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的全新路径,将对该事项的管理模式从“后续补税”转变为“申报纳税”;与此同时,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合规遵从要求。
58号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特许权使用费始终是海关估价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备受各方关注。20号公告及58号公告出台前,实务操作中通常由海关直接向纳税义务人发起价格质疑或者海关稽查,并磋商确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补征税款金额;其后续处置,则大多采用以“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监管代码9700,下称“后续补税”)的贸易方式,仅向纳税义务人出具《海关专用缴款书》(无相对应的报关单)。
2016年3月调整后的海关报关单新增了“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此后海关总署陆续发布2017年13号公告、2018年60号公告、2019年18号公告,对其填报要求进一步加以完善。上述公告要求进口方在申报环节中要确认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即使纳税义务人对该项确认填报为“是”,在申报进口环节也依然没有提供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的统一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