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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 激活市场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9期 本刊记者:王亚亚
多家企业表示,外汇管理简政放权,不断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将更多业务开展的自主权与灵活性交给了市场主体。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下称“7号文”)一出台,就引发了市场的“震动”,无论是在华跨国公司,还是本土企业,都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多家企业表示,7号文是继《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下称“36号文”)之后外汇局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7号文的推进实施,对跨国公司全球资金集中管理意义重大,将大大促进企业贸易投资的便利化。

便利企业操作

“简政放权是7号文给我们企业的第一印象,第二个印象就是外汇局更相信企业的真实性和自主管理能力了。”某央企财务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黄海(化名)对本刊表示。

以2012年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业务启动为发端,目前,境内的大型中外资跨国公司都已经将跨境资金池作为基础标配来规划企业集团的现金管理。在跨境资金池业务框架中,7号文对36号文进行了有效承接,36号文中的外债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管理等业务在其中都有相应的延续和调整。根据7号文的规定,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境外放款额度,并可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境外放款业务,且在集中登记的额度内调剂跨境资金,无需逐笔登记。

此前,中企不能像外商投资企业那样,有一个天然的投注差用于举借外债;现在,新的外债额度核算办法,则为中资企业业务开展带来新的契机。某知名民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杜娟(化名)对本刊表示,“此次7号文在外债额度上,采用了集中主办企业及参与资金池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基数的核算办法,使外债额度得到数倍优化。这更有利于集团在跨境资金管理上充分利用全球资源,深入调剂资金,助力集团产业发展”。更让企业感到便利的是,在集中额度的范围内,取消了逐笔外债登记和逐笔境外放款登记。“一次性登记的做法,简化了主办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的流程,有利于公司提高业务效率,提升应对市场价格变动的敏感性和行动力,从而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杜娟补充谈到。

其次,在跨境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方面,7号文延续了36号文的规定,即在华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这继续支持了跨国公司把中国境内的资金以集中收付或者轧差净额结算的方式接入到其海外资金集中管理清算体系,使中国区的资金能深度融入跨国公司全球资金管理版图。

再者,7号文取消了国际主账户,引入NRA账户。7号文特别指出,“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开立 NRA 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这也是目前国际资金管理业界惯行的操作。此前,36号文在政策设计上设置了国际资金主账户,但该账户资金属性不是特别明确,虽由境内法人实体开设,但账户本身的资金属性是按照离岸账户或者NRA账户来运营管理的,而它的资金又不能直接融入境内市场,比较特别。7号文则正式引入了在我国发展多年的NRA账户,无论是对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便利了其资金管理。某航空企业外汇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对本刊谈到,“对于那些已经开设了国际主账户的企业而言,如果国际主账户要关并,就需要做好这一时间段的账户衔接工作,以保证资金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而对于申请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企业而言,减少一个账户的设立则可为企业减少不少的工作量”。

此外,7号文取消了与企业合作的主办银行的数量限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最早只能要求一家合作银行,后来放宽到三家,现在则不再有具体数额的限制了。而且在各银行之间外债放款额度的切分也不再需要报备,这也是7号文简政放权的信号。企业在额度范围内可以完全自主来决定业务开展,这是外汇局对企业信任的体现。”黄海谈到。

杜娟谈到,7号文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操作指导,但是企业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面临的情况是各种各样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还需要一些具体细则来指引。以额度集中多家合作银行额度切分为例。虽然7号文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境外放款额度,且一次性额度登记后,在规模内可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境外放款业务,对业务的便利性是质的进步;但新政中对合作银行的数量及额度上的分配都没有限制,这对系统跨行核算流入/流出外债及跨境放款额度会提出更高的要求,银行需对业务数据的统计做到及时、准确、有效,确保任一时点的对外放款、外债融出/入的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同时也需防范主办企业额度超标风险。

开辟新的改革试验田

“7号文延续了以往人民银行、外汇局在相关领域的改革基调,既保持了政策的连贯性,便利了企业的实际操作,也进一步巩固了改革成果。”黄海谈到。

首先,7号文在外债额度集中化管理方面,经调整与2017年人民银行推出的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政策进行了对接。这使企业对不同政策框架下如何操作业务更加明确,进一步了解了申请跨境资金池和单独进行外债管理会对外债额度产生怎样的影响。7号文还吸收了资本项下结汇便利支付的试点成果,规定“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其次,7号文前瞻性地将人民币首次纳入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范畴,吹响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号角,为跨境资金管理打开了全新空间。黄海谈到,“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已经不再具体标注是外汇还是人民币,可以将新政看作是对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小小试探”。他表示,基于目前资本项下的一些特殊要求,外币资金池和人民币资金池暂时还不能实现完全的融通,包括资本项下外债资金的结汇和进入人民币资金池,以及人民币购汇后进入外币资金池进行委托贷款的发放或偿还等。这类人民币资金池和外汇资金池业务通道的完全打开,尚有待未来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我们非常希望未来能看到人民币跨境资金池与外币跨境资金池真正实现互联互通”。

“大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国家战略,以及不断发展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为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各项业务使用人民币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在新政策的框架内,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将会助力企业进一步提升全球资金管理效率。”杜娟谈到,“目前我们集团在外汇管制国家的全球资金管理工作仍有待突破。尽管借助国际化银行的现金管理产品,解决了部分海外资金的可视化问题,但并不能有效实现集团资金全球管理的目标。企业非常期待人民币国际化能再上一个台阶,以借助人民币国际化推进集团在外汇管制国家的全球资金管理工作。”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从试点启动到业务升级,目前已走过了七年历程。在调研走访中,多家企业反馈,近年来,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推进,不断简政放权,积极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将更多业务开展的自主权与灵活性交给了市场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很多跨国公司也充分抓住了政策开辟的契机,不断加强境内外两个市场的资源调度,便利了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调度资金,提升了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此外,企业也普遍希望监管部门尽快出台与7号文配套的相关实施指导细则。有企业建议,可由地方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统一领导下提供相关实施细则指引;有的企业希望监管当局做好新旧政策之间的过渡衔接——7号文不仅要与旧版的跨境外汇资金池政策,还需与之前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做好衔接,方能促进政策不打折扣落地、释放出更大的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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