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改革再出发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9期 作者:朱敏 卓铭 编辑:靖立坤
7号文不仅简化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在政策框架上拉平了本外币资金池政策,还通过信息系统的完善,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近年来,外汇局积极推动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并不断对跨国公司的资金集中运营和管理进行探索和改革。在前期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支持企业跨境资金集中和运营,在我国外汇管理改革暨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之际,外汇局发布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再度优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进一步支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外汇局于201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后于2015年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这一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基于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等原则,36号文在当时的监管框架下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如引入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模式,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和购/付汇单证审核、实行资本项目资金意愿结汇等。这些改革措施对于跨国公司发展总部经济、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升外汇资金使用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至目前,全国共有632家跨国企业集团备案开展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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