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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比例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3-4期 作者:刘悦珺 编辑:韩英彤
如果第一受益人本身产生了交单问题,转让行有代第二受益人行使直接交单开证行的权利。

国际贸易中,转让信用证是中间商为防止用货方与供货方直接成交而采取的方法之一。在转让信用证实务中,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全额或部分转让给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本文将结合案例,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交单金额比例进行探讨。

案例回顾

C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转让行和第二受益人的交单行,负责审核第二受益人递交的单据和第一受益人递交的经过替换的单据,并代表第一受益人向开证行交单。

C银行收到转让证下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第一次交单。原证金额:USD9610000.00(最大上浮10%,允许分批装运);转让金额:USD9590000.00 (最大上浮10%,允许分批装运);第一受益人交单金额:USD8920840.56;第二受益人交单金额:USD87693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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