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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反拒付案的台前幕后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3-4期 作者:宋宁 编辑:韩英彤
如果出现无理拒付,交单行应积极应对,有理有据地维护客户权益,遵循惯例本源之义,履行银行应尽之责。

拒付背景

印度U银行受其客户A公司的委托,向国内B公司开立一笔即期信用证,M银行为通知行。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不得由货运代理出具。

B公司按照信用证规定发运了货物,并在交单期内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至M银行。M银行审单后,于2018年11月1日寄单开证行。

11月6日,M银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拒付理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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