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天地

科技金融激发出口退税新动能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3-4期 作者:谢浴华 编辑:韩英彤
银行需要及时与属地税务局做好沟通,掌握当地退税政策执行情况,根据最新制度调整原来的信贷政策,完善和发展出口退税融资。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政策支持,是国际上通过国家财政支持扩大出口的通行惯例,对于稳外贸促出口具有明显作用。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执行该政策,出口退税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2015年明确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此后又经历了多次税收政策和退税率的调整。根据历年来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我国的出口退税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和阶段性特征:当外需减缓、出口不振时,上调出口退税率,加大财政支持,刺激出口增长;当外需增强、出口利好时,则下调出口退税率,减少财政支出,调整产业结构和方向。

政策效果明显

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提升本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作为拉动GDP增长三驾马车之一的进出口,尤其是我国作为以出口为主的制造业大国,通过选择刺激出口增长的退税政策,能够有效解决内需不足、促进国际收支增长,增加国内就业岗位,“稳外贸”效果明显。从过往历史看,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与世界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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