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加强对银行同业代理外汇业务的监管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23期 作者:段虹 编辑:任风远

近期检查发现,辖内某国有商业银行为地方法人银行开通了“同业代理押汇业务”和“同业代理海外支付业务”。该类创新业务虽然能显著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并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业务违规风险、跨境收支统计及数据信息报送不准确等问题,需引起重视。

存在的风险

一是实际付汇行与国际收支申报行分离,可能产生因异地付汇而无法被付汇地外汇局监测的风险。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客户为外省某公司,实际对外付汇银行为本省某国有商业银行,而业务申报银行为外省的某地方法人银行,这样就出现了实际付汇行与国际收支申报行分属两个地区的情况。针对此类异地付汇行为,除开展现场检查外,付汇地外汇局难以通过外汇监测系统进行监管,具有一定的风险隐患。如果本省国有商业银行大量开展此类业务,短时间内将产生大额、频繁、异常的跨境付汇数据,而付汇地外汇局则无法对交易实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会影响外汇管理效果。此外,实际付汇行与国际收支申报行分属两个省份还可能导致跨境资金数据错位,不仅影响银行收付数据的准确性,也影响地区跨境收支数据的准确性,不利于两地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

二是实际付汇行与业务审单行分离,带来业务违规风险。在该项同业代理业务中,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外汇支付的代理方,与地方法人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地方法人银行)接受并审核客户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展业三原则,严格审核交易背景真实性,并遵守反洗钱规定,加强对境外交易对手的了解,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甲方负责审核客户经营资格、资信状况、贸易背景真实性、外汇管理政策合规性、反洗钱履行情况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在检查中发现,国有商业银行根据代理协议的上述条款,通常不会再进行具体的单证审核。这就造成业务的审单行与实际付汇行发生分离,带来业务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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