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境内机构境外债权微观监管框架研究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23期 作者:孟海鹏 李雪雁 原青 编辑:靖立坤
境外债权管理应与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稳妥有序推进相适应,在严防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同时,支持有实需的资本合规流动。

近年来,境外债权业务逐渐成为涉外主体摆布跨境资金、规避政策监管、实现跨境套利的主要渠道。当前,针对各类境外债权业务尚未实现全口径统计,也未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鉴此,有必要探讨如何搭建境内机构境外债权微观监管框架。

境内机构境外债权的内涵

境外债权是指基于国际收支口径,居民依据合同等契约或法律规定相对于非居民而形成的索付权利,反映在会计报表的资产方。从交易背景和产生形态角度,境外债权可分为契约型境外债权、派生型境外债权以及或有型境外债权三类 (本文主要以《诠释国际收支统计新标准》(2015)作为境外债权业务分类的依据,该新标准对国际收支各项目及相关概念的具体含义和统计分析方法做了详细阐述)。其中,契约型境外债权即债权人与境外债务人通过直接签订合同或协议形成的对外债权,包括跨境存款、贷款和债券投资等;派生型境外债权是由于贸易等项下实际资金融通需求而产生的境外债权,包括贸易融资、贸易信贷和各类其他应收款等;或有型境外债权是因担保关系形成的或有跨境追索权利,包括跨境担保项下内保外贷及外保内贷业务。

境外债权所涉的交易主体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其中:银行对外债权的交易主体包括境内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具体业务类型包括涉及契约型债权类的存款、贷款和债券投资,涉及派生型债权类的贸易融资和其他应收款,以及涉及或有型债权类的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等共7细类境外债权;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债权的交易主体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体业务包括涉及契约型债权类的贷款和债券投资,涉及派生型债权类的其他应收款,以及涉及或有型债权类的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等共5细类境外债权;企业对外债权的交易主体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具体业务包括涉及契约型债权类的存款、贷款和债券投资,涉及派生型债权类的贸易信贷和其他应收款,以及涉及或有型债权类的内保外贷等共6细类境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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