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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危险货物海上运输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7期 作者:刘婷 编辑:韩英彤
银行从业人员应进一步开拓视野,多多涉猎海运、保险相关领域,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以更好地为客户国际贸易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今年3月,“马士基浩南”轮(Maersk Honam)发生严重火灾,引发外贸界广泛关注。“马士基浩南”轮建于2017年,本次航运装载有7860个集装箱,该船本身造价即达1.22亿美元。事故产生的原因,目前尚在调查中,但业界多有猜测,认为这起事故可能源于易燃危险品的瞒报漏报。就此,我们可以梳理一下与危险货物海上运输有关的几个关键点。

相关问题

问题1:若打算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是否必须告知船方

回答是必须告知。无论海上运输国际公约还是海商法,均对危险货物的托运做出了规定。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根据《汉堡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托运人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加上危险的标志或标签。当托运人将危险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时,托运人必须告知货物的危险性,必要时还要告知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果托运人没有这样做,而且该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又未从其他方面得知货物的危险特性,则:(a)托运人对承运人和任何实际承运人因载运这种货物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且,(b)根据情况需要,可以随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对此也有类似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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