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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单签署中的承运人识别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7期 作者:王世勇 编辑:白琳
承运人的身份是运输单据签署审核中的重要部分,因此应加强对单据整体上的了解和把握,以保证拒付的有效性。

案例背景

开证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用于进口货物,46A场次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为空运单,运费到付,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交单行随后寄来单据,其中包括正本空运单一份,联次为“FOR SHIPPER”联次。开证行审核后提出以下不符点拒付:空运单没有显示承运人名称(AIR WAYBILLS NOT INDICATING NAME OF THE CARRIER)。随后交单行来报反驳,认为空运单清晰显示了第一承运人(FIRST CARRIER)的名称,坚持单据相符。开证行随后反驳称:第一承运人不等于承运人(CARRIER);此外,第一承运人信息出现在空运单中预先印就的栏位中,则属于银行可不审核的范畴,因此单据是不符的。双方对此是否属不符点的分歧较大。

案例分析

关于空运单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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