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管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7期 作者:赵彦军 编辑:任风远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获得的投资收益稳步增长。由于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政策存在一些问题,易导致银行办理利润汇出业务不规范、外汇局对银行违规行为难定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管理。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存在交叉

目前直接投资项下利润汇出业务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法规办理: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30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进行了规范,将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列为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具体审核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并明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对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利润汇出业务再次做出规定,要求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要求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取消了审核验资报告的要求。三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也对直接投资利润汇出进行了具体规范。该操作指引中引用的法规依据并不包括依然有效的30号文,同时也未提及企业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的具体审核要求,但对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