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综服企业再出发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5期 作者:贺瑞士 刘明禹 编辑:靖立坤
综服企业批量承接中小企业客户的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服务事项,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实现综服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双赢。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是外贸新业态之一,已经成为我国外贸新的增长点。党的十九大报告和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要“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综服企业作为重要的贸易新业态之一,对推动形成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发布多项支持综服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综服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也推动了综服企业的快速发展。

责任边界日渐明确

2017年9月,为进一步支持规范综服企业发展,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出台了《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以下简称《通知》),着力解决困扰综服企业的责任边界问题。《通知》规定:现阶段,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从法律地位看,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的中介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为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关系,其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均为受托业务,不应直接承担报关报检、物流、退税和结算等受托业务的法律后果。税务总局同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告》还原了综服企业的业务实质,明确了税收管理中的责任主体是生产企业,也界定了综服企业的责任边界,解决了困扰综服企业多年的责任认定问题,实现了责任与义务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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