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国内证保兑业务实践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6期 作者:张率慧 张疏影 编辑:韩英彤
保兑行应先从受理业务的源头上对拟保兑的信用证类型进行规范,以在有保兑行外的其他指定银行参与的情况下,避免因各银行业务处理环节不同而导致办理不畅现象的发生。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于2017年2月中旬成功办理了业界首笔国内信用证项下保兑业务。这是自人民银行将信用证保兑业务纳入《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版)》(以下简称“《新办法》”)后的首次业务实践,也是中国银行在充分积累了国际信用证保兑业务丰富经验之后的创新与突破。本文拟在总结这次业务实践的基础上,从业务风险防范、发展趋势等方面,来探讨国内信用证项下保兑业务的发展。

根据《新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保兑”是指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了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另外,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同样享有独立审核单据、独立决定是否接受单据、独立确认付款的义务与权力。

保兑业务的风险管理

开证行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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