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大宗商品信用证二次结算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6期 作者:李钦 编辑:韩英彤
虽然大宗商品信用证对价格难以控制,但可以退一步,转而对信用证开证金额加以控制,原则是确保申请人和开证行承担的最高责任不被突破。

大宗商品受特殊定价机制和市场的影响巨大,因此大宗商品信用证二次结算,特别需要注意预估价格的适当性,避免出现最终结算价格低于临时结算价格,导致受益人需要退还资金的尴尬情况。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本文将就大宗商品信用证实务中,特别是在大宗商品信用证二次结算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通过引述和分析相关ICC OPINION和DOCDEX意见,给出相应建议。

大宗商品二次结算条款

二次结算,是大宗商品信用证明显区别于普通信用证的一个重要特征,一般在原油、有色金属、铁矿石和煤炭信用证中均能看到。所谓二次结算,即结算按临时结算和最终结算分两次进行。如在铁矿石结算中,分为PART A/B进行结算。其中,PART A部分通常会以某一预估的价格为基础价格,进行部分货款的结算,即临时结算;PART B部分需要根据卸货港检验结果调整货物价格,并在最终价格确定后,再通过第二次结算支付剩余货款,即最终结算(最终结算=最终价格-临时价格)。因此,大宗商品信用证通常需要通过临时付款和最终付款二次结算来完成整个结算过程。

大宗商品信用证二次结算,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预估价格的适当性,尽可能避免出现二次结算确定的最终价格低于已经支付给受益人的临时结算价格,导致出现受益人需要退还资金的尴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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