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大宗商品信用证风险揭示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6期 作者:许俊铭 编辑:韩英彤
按照ISBP的规定,因信用证的申请与开立不合理、不清晰导致的风险,由申请人与开证行承担。因此,开证行应确保信用证条款清晰合理,既方便受益人执行,又能明确自己与申请人的责任。

大宗商品交易很大程度上需借助银行融资,因此一般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但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与大宗商品交易对贸易融资的依赖性却可能增加信用证交易与银行的资金风险。本文拟通过几则实务中发生的拒付、止付纠纷及融资、套现案例,揭示大宗商品信用证的技术特点与潜在风险,为相关方顺利开展此类业务提供参考。

案例分析

案例1:条款不清晰,拒付惹争议

2015年10月,申请人A公司向I银行申请开立一份信用证,金额1000万美元,进口煤炭,受益人为B公司。信用证45A货物描述为:5—10cm颗粒煤炭至少90%,水分含量最高20%。同时47A特殊条款规定:粒度每低于1个百分点,单价降低2美元,水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单价降低3美元。随后,I银行收到受益人通过N银行提交的全套单据,审核后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经申请人同意,开证行于收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向N银行发出拒付电,所提不符点为:5—10cm粒度低于90%,为87%;水分高于20%,达22%。同时声明代为保管单据,等待N银行进一步指示。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