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跨境融资的税务考量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6期 作者:武礼斌 施志群 韩彦彦 编辑:章蔓菁
企业在跨境融资过程中,除考虑利率和手续费等显性成本外,还应考量隐形税务成本的影响,根据综合融资成本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在国内金融去杠杆和监管收紧的形势下,企业境内融资成本有所上升。与此同时,海外相对低廉的融资成本吸引了不少境内企业选择通过境外发债或借款的方式融资。鉴于境内融资方对外支付的利息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并且上述各项税收在实际操作中常会约定为由境内融资方实际负担,因此企业在境外发债融资时,不仅应考虑利率和手续费等显性成本,还应审慎考量隐形税务成本对最终实际融资成本的影响,充分了解自身的涉税义务及潜在的法律责任,根据实际的综合融资成本来审慎选择融资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应的涉税风险。

境外贷款利息补缴税款

在中国香港地区注册的A企业与国外B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且该贷款协议是在A企业在2014年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被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居民企业”后签订的。贷款利息直接由B银行从A企业的香港账户扣款。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B银行作为非居民企业,对从A企业收到的利息所得负有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同时,A企业作为“境外注册中资居民企业”,在每次签订贷款协议时有义务履行合同备案登记,并按规定代扣代缴B银行应纳的税款。通过多次沟通,A企业按要求完成了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所得税合同补备案。税务人员通过贷款合同备案的信息发现,B银行部分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据此协助A企业申报享受税款减免合计1312.47万元。最终,在主管税务机关的督促和协助下,A企业实际代扣代缴B银行利息收入所得税4046万元。

针对上述案例,可从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具体税额计算、扣缴义务及合同备案义务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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