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重视单据的寄送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0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单据的寄送,看似简单不那么重要,却极易引发争议纠纷。因此,开证行与寄单行对单据寄送均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处理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的人员,应该了解每一份信用证中所含有的开证行关于单据寄送方式的要求。实务中,看似简单不那么重要的单据寄送,却引发了不少的争议纠纷,ICC也有相关的案例咨询。因此,开证行与寄单行对单据寄送均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选择何种类型的信用证
UCP600第六条A款要求,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银行兑用或任一银行兑用,且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UCP600第三十五条则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其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开证行将信用证开立成限制在开证行兑用,则对开证行有利;因为如果单据发生遗失,开证行可以避开UCP600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无需承担偿付责任。
信用证中相关单据寄送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