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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径” 跨境融资实践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0期 本刊记者:王亚亚
多个部委齐头并进的改革,使得跨境融资管理焕然一新。跨境融资已不再是属于少数企业的“高大上”课题,而是更多企业能够参与的“烹小鲜”技能。

承接前期多个地区的局部试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已于2016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全国范围内的跨境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发轫于2015年9月,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下称“2044号文”)为标志。2044号文的推出,宣告了我国企业境外发债与借款从严格的审批制走向备案登记制。之后的201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下称“132号文”),统一了国内企业的本外币外债管理;同年6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下称《通知》),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大幅放宽了外债资金的使用条件。

从管理体制的改革再到实务操作层面的承接,全口径跨境融资在不足一年的时间里已经稳稳落地,开始扎根市场土壤。对于境内机构而言,跨境融资开始告别过去的审批体制,跨境融资新时代已经全面到来。

以试点推改革

在132号文出台之前,我国的外债处于多头管理的局面。外债按照借款币种的不同,可以分为外币外债和人民币外债。相对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归口是,外币外债为外汇局管理,人民币外债纳入跨境人民币业务,为人民银行管理。另外,按照外债借款的期限,可分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短期外债规模由外汇局管理,一年以上的中长期外债指标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外资企业主要是在“投注差”范围内借入外债,中资企业一般没有外债额度,需要逐笔向相应管理部门报批。整体而言,这一时期,我国对于境内机构跨境融资依然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核批准制。企业在跨境融资的实际操作中,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而且只有境内金融机构或大型国有企业会直接去海外发债融资,大部分企业则是依靠境外平台公司在境外发债,也就是间接融资,鲜有跨境直接融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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