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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号文下跨境直贷的尝试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0期 作者:周亮 姚欣彤 编辑:王亚亚
从贷款银行融入的人民币资金,仅可以委托贷款的方式用于借款企业向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且关联企业在使用委托贷款时也必须遵守16号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下称“132号文”)已出台半年时间,新政落地仍在探索期。2016年8月,某大型中资银行香港分行(下称“贷款银行”)按照132号文的相关规定,向境内一大型央企(下称“借款企业”)提供了大额人民币跨境直贷。该笔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企业偿还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向其关联企业提供贷款。经过多方努力,该笔业务终于成功落地,其业务实施的三个关键点,值得拟开展此业务的企业关注。

跨境余额指标的计算问题

132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其第六条规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上述公式涉及计算因子较多,且定义较为复杂,可能会对不熟悉132号文新型跨境直贷模式的境外银行和境内内资企业自行运用上述公式进行余额计算造成一定困难。

关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本案例中,借款企业在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时,将其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即2015年度审计报告)所记载的净资产额、132号文规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目前为1)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目前为1),代入上述计算公式,最终计算出借款企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实际上等于其2015年度的净资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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