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遗失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0期 作者:孙贞 张率慧 编辑:韩英彤
议付行应格外注意自己内部的操作流程:在向受益人支付款项时,要明确该融资金额为议付款项;同时,在提交给开证行的面函上要明确告知自己已发生议付行为,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案件回放

孟加拉国某开证行A 开立了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即期信用证,到期地点为受益人所在地中国。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为2015年3月25日,交单期15天,有效期为2015年4月9日。受益人B于3月30日向中国C银行提交单据并申请议付,金额为20万美元。C银行审核单据并确认单证相符之后,于次日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并于4月1日为此套单据办理了议付。4月7日,C银行从受益人处获悉,开证行尚未收到此套单据,洽快递公司后得知单据在邮寄途中遗失。C银行即刻致电开证行阐述详情,同时联系受益人补交副本单据,并于4月9日将补交单据寄往开证行。4月16日C银行收到开证行的拒付电,称“晚交单,保留单据等待进一步指示”。C银行立即反驳:“此笔业务的船期为2015年3月18日,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与到期地点,受益人于3月30日向我行提交全套相符单据,不符点不成立。之后因单据在邮寄途中遗失,我行于4月9日重寄副本单据,此重寄日期不能视为交单日期。由于我行已按照信用证的指定议付了该笔单据,根据UCP600 第35条的规定,开证行须偿付我行。”

4月29日,开证行再次来电称:“受益人涉嫌欺诈,申请人已向当地法院申请止付令。”C银行立即致电开证行:“我行已于4月1日对此笔单据办理了议付,根据欺诈例外的例外,请贵行立即进行承付。”C银行一方面与开证行进行交涉,另一方面致电其总行请求予以协查,同时要求受益人积极联系开证人,最终于2015年6月3日收妥款项。

案件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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