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信用证纠纷案引发的争议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0期 作者:学惠(Ofei) 李晓雄 编辑:韩英彤
押汇与议付争论已久,但二者并非同一个概念。笔者建议,融资行在受理融资申请时应审慎用语。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与大连汇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达”)的信用证纠纷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书(民申字第680号)(下称“裁定书”)。该案焦点之一是押汇与议付的区别。该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虽然裁定结果相同,但是最高院的裁定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值得商榷和研判。(本文不涉及此案货主王强等人是否涉嫌欺诈事宜)

案情回放

汇丰达向东亚银行申请对第M1208106NS00018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进行押汇,东亚银行受理了其申请。汇丰达在《出口押汇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上述出口押汇如遭开证行/托收行/付款人拒付或付款发生逾期,我司保证全额偿还该单据项下的融资金额,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和费用。逾期欠款所产生的罚息,以贵行现行信贷政策为准。”之后,东亚银行在向开证行索偿时,被开证行以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以及信用证欺诈而被韩国法院发出止付令等为由拒付,遂向汇丰达行使追索权。

汇丰达的主张(引自裁定书)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