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韩进海运案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启示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0期 作者:李钦 吕智鑫
针对船运公司破产,有必要分析其在进口信用证下对当事人的影响,并制定规避风险的方法。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中国是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韩国则是中国第三大贸易合作伙伴:两国比邻,国际贸易频繁。特别是2015年12月9日,中韩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更为两国产业界带来了新的机遇,并促进了区域合作化和产业供应链的进一步融合。然而,就在两国货物贸易迎来新一轮春天时,韩国最大(全球第七)的航运公司韩进海运(下称“韩进”),却在无任何先兆的情形下, 于今年8月31日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消息一出,我国进口商如坐针毡。特别是进口信用证下的申请人,在市场恐慌情绪的影响下,纷纷要求开证行对韩进承运货物的信用证进行拒付,使开证行承受了很大压力。由于贸易双方对韩进的充分信任,加之船运公司破产属小概率事件,因此,在此次突发事件中,我国大部分进口商都存在准备不足、应对措施不力的问题。

目前,事态尚未发展到最坏的地步,各界也都在关注韩进进一步走势。笔者认为:韩进事件给进口信用证下当事人(开证行和申请人)提了很好一个醒。各方当事人有必要针对船运公司破产,分析其在进口信用证下对自身的影响,进而找出规避风险的方法,并以为前车之鉴。

对进口信用证下当事人的影响

对申请人的影响。在进口信用证下,由于随着全球贸易的一体化,我国进口商多成为全球贸易链中的一环,如果船公司出现问题,甚至破产,导致提不到货,货物链极易断裂。这除了会打乱供应链节奏外,还会使申请人陷入对下游必须支付而又收不到上游资金的窘境,极可能引发因货物链断裂导致的资金链断裂的危机。此次韩进案,部分进口商认为所持提单已成废纸而引发的市场恐慌,进一步导致扣船、扣货的恶性循环。其警示申请人,应该重视船公司的风险,在签订合同之时就对此加以考量,早做打算和安排,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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