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

“后BEPS时代”的财税管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3期 作者:朱巍 编辑:王亚亚
从OECD BEPS到ATAP,从“Soft Law”到“Hard Law”,面对新的国际税收秩序,中资跨国公司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2016年5月12日,国税总局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MCAA)。这标志着除《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修订稿尚未颁布外,中国已正式承诺按照经合组织(OECD)框架与MCAA缔约国税局之间共享相关跨国公司的国别报告。从2015年10月OECD颁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15条方案建议开始,相关国家和地区陆续推出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国际社会,尤其是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税收监管政策不断调整。如今,中国也正式加入这一新的国际税收版图。面对最新的欧盟税法变化、政治诉求,中资跨国公司要主动筹谋、积极应对。

国际税务新秩序即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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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0月BEPS方案公布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相关法律予以实施。如荷兰,早在当年9月15日的年度国家预算日就公布了相关税务法案。该法案于2015年12月30日生效。根据该法案,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公司在荷兰的控股公司需向荷兰税局申报母公司的国别报告和主体文档;如果荷兰控股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向当地税局申报了国别报告,且该国是MCAA缔约国,那么其荷兰控股公司就可以豁免在荷兰的申报义务。值得强调的是,违约公司的董事除要接受经济处罚外,更重要的是要承担最高入狱4年的刑事责任。除荷兰外,土耳其、葡萄牙、白俄罗斯、英国、爱尔兰、加拿大和美国等也分别公布了相关法案,欧盟也出台了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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