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辨析数字、电子、虚拟与加密货币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3期 作者:张程 编辑:李淑玲

2009年,化名为“中本聪”的开发者基于密码学和网络P2P技术创立了比特币。它由计算机程序产生并采取分布式记账,在互联网上发行和流通。比特币的出现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专家学者对它的研究也越来越多。有人将比特币称为数字货币,有人称之为虚拟货币,还有的称之为加密货币。即使同称为数字货币,不同学者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数字货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有的认为刚好相反,有的甚至将数字货币、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等概念混用,没有给予明确的区分。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彼此间的区别。这是开展数字货币及其技术研究的必要前提。

数字货币

当前对数字货币的定义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数字货币是基于互联网的货币。Andrew Wagner(2014),Tasca、Paolo(2015)把数字货币定义为基于互联网的货币,具有与物理货币相似的属性,但允许瞬时交易和无国界转移,并认为虚拟货币和加密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这种观点强调了数字货币的互联网特性和瞬时交易、跨国界转移的特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数字货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朱阁(2015)将数字货币定义为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其核心特征是没有发行主体、总量固定、交易过程需要网络各节点的确认。这种观点强调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网络化和使用加密技术的特性,并认为虚拟货币的范畴要大于数字货币。第三种观点认为,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互不包含。王永红(2016)从是否属于法定货币的角度对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做了区分,将数字货币定义为“法定电子现金”,即由货币当局发行、存储于电子设备、具有现金特性的价值载体。数字货币的重要使命之一是部分替代现金,降低现金印制、发行、清分、销毁的成本。

通过对比分析不难看出,这些定义都深入剖析了数字货币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数字货币的特征,但都不全面。第一种观点只看到了其互联网特性,忽视了不基于互联网货币的数字性。第二种观点过于强调去中心化,把去中心化作为判断数字货币的标准,从而把非中心化货币排除在外。第三种观点将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完全隔裂,没有论证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根本区别,说服力不强。综合这些观点,笔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与实物货币相对应,泛指所有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作为支付手段的法定货币和替代货币,是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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