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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径跨境融资新路径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3期
作者:
编辑:白琳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施行,对于银行代客业务而言,挑战与机遇并存。
2016年4月29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5月起正式施行。《通知》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这两类机构,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跨境融资要求
《通知》打破了过去企业外债政策中外资的差别和规模计算方式等的管理差异,初步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的待遇(不过外资企业仍可以选择过去的“投注差”管理模式)。特别是对于中资企业而言,《通知》拓宽了融资渠道,便于企业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合理配置债务资金来源。
第一,在借款主体上,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均可以自行借入外债(包括贸易融资),但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依此界定,无论何时成立的外资房地产企业,都不得借入外债,因此,2007年6月1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享有的仍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举借外债的政策,或将收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