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有理有据应对海运延迟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2期 作者:袁斌 温莉 编辑:刘丽娟
国内货主在安排海运过程中应积极关注船公司网站,并保持与船公司的沟通,询问货物流转情况,及时将货物迟延或船公司其他违约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船公司。这些是后续协调或索赔中的有力证据。

中国企业80%以上的出口贸易通过海运方式完成。海运实践中,延迟交付是仅次于货损货差的主要风险,也是出口企业频繁遇到的一种情况。而一旦发生延迟交付纠纷,出口企业向船公司索赔也是一个颇为复杂的过程。在宁波出口贸易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或“国内货主”)2015年起诉马士基公司(即船公司)延迟交付货物导致其货款损失的案例中,相关各方对货物到港时间晚于正常运输可能需要的时间均无异议,但对于是否构成《海商法》第50条规定的迟延交付以及承运人可否引用《海商法》第57条享受责任限制的争议较大。最终,综合考虑货物贬值原因、货主应承担的减损义务及马士基公司应预见的延误风险,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定,船公司按货主损失金额50%的比例对货主进行赔偿。本案中A企业应对延迟交付纠纷的经验,可供其他出口企业借鉴。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A企业为出口一批提花布至非洲贝宁,委托货代公司向马士基公司订舱。2014年12月28日货物装船,次日马士基公司签发提单。提单列明的主要信息如下:装货港为宁波,卸货港为贝宁科托努港,收货人为Oumarou Souley Dan Gara Passport,货物价值为248872.32美元。

该批次货物系收货人为在当地2015年3月的销售季节销售而采购的,因此要求货物必须于2015年2月到港。然而,A企业在查询马士基船公司网站后发现,该批次货物实际于2015年3月11日被卸至喀麦隆杜阿拉港。鉴此,A企业多次催索船公司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科托努,但直至2015年5月18日,船公司才安排该批次货物从杜阿拉港起运。5月29日,货物运达科托努港;6月25日,货物清关完毕被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走。因货物到港远远超出预定时间,收货人先是明确拒收。后经协调,最终由A企业承担了50%的货款损失。就此,A企业以船公司违约导致其货款损失为由,将马士基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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