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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执行非法结汇案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7期 作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供稿

案件概述

此案的特点在于,案件在调查至移交司法程序的过程中,发生了一次企业实际控制人破产、两次企业法人变更、三次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前后历时2年时间。案情的复杂性增加了移送司法部门的难度,对基层外汇局的法律素养和部门间的协调能力提出了较大挑战。调查过程中,外汇局台州市中心支局多次走访企业、银行、税务部门等,对案件进行取证,严格依法查案,并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做了大量工作,最终得以成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是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阶段,企业主观故意不接收执法文书,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文书送达。2013年9月25日,台州市中心支局对SLY工贸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开始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送达。由于企业主观故意不接收执法文书,给文书送达带来很大难度。检查人员依法对执法文书进行了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在之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的送达环节,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最后检查人员依法先后三次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公告送达,仅公告期就长达180天,公告费用将近25000元。

二是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外汇局依法发出催告通知书,但险些错过诉讼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后,由于SLY工贸公司拒交罚款,此案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为复议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但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应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此案中,由于催告通知书一开始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只能进行公告,公告期六十日,加上催告书送达后的十日,再加上公告前尝试使用其他送达方式花费的时间,使得能够用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非常有限。好在2014年8月7日,检查人员从工商部门获知SLY工贸公司第二次变更法人的消息并立即与其取得联系。新法人代表蔡某某签收了催告通知书,虽然并没有向外汇局缴纳罚款,但因为其签收催告通知书的行为,台州市中心支局得以在相对宽裕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线索

2012年底,台州市中心支局在资本项目非现场核查中发现辖内SLY工贸公司资本金违规结汇线索。经过深入开展现场检查,最终查实辖内DZR洁具公司(SLY工贸公司的关联企业)将出口货款截留境外,指定境外客户汇至其香港离岸公司,并以投资款名义汇入SLY工贸公司,再进行非法结汇的事实。

案情简介

SLY工贸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2012年9月办理外汇登记,投资总额2195万美元,注册资本880万美元。经查,发现SLY工贸公司是当地招商引资引进的虚假外资,其外方投资方SLY贸易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该公司投资成立SLY工贸公司,完成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指标。作为交换,SLY工贸公司取得台州市椒江区十塘三期的土地购买权。2012年10月19日,SLY工贸公司出资1604万元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购买了该地块。由于当时SLY工贸公司资本金未完全到位,由DZR洁具公司的法人代表林某某出资,以SLY工贸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某个人名义垫付了该笔资金。据了解,林某某和李某某是夫妻关系,林某某是以上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2年9月至11月,DZR洁具公司与俄罗斯客户协商,要求其将原本应支付给公司的257.81万美元的货款,支付给香港的SLY贸易有限公司。另外,林某某和李某某还通过地下钱庄汇出200多万美元。通过货款截留境外和地下钱庄私自买卖外汇等逃汇方式,SLY贸易有限公司筹齐了投资资本金,并于2012年9月27日、11月20日、11月27日,分3次向SLY工贸公司汇入投资款,合计为460万美元。

2012年11月29日,SLY工贸公司虚构了向DZR洁具公司采购龙头的采购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在银行一次性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1笔,金额460万美元,结汇后所得人民币共计28591962.4元,于结汇当日划往DZR洁具有限公司账户。该笔结汇资金在到达DZR洁具公司账户后,于11月29日、11月30日两天内,全部回流至林某某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其垫付的台州市椒江区十塘三期土地款1604万元和其他为完成政府招商引资需要而垫付的资金。

2013年2月18日,台州市中心支局对SLY工贸公司非法结汇案进行立案调查。原本打算对DZR洁具公司逃汇案也进行立案查处,但2013年初,DZR洁具公司受担保链影响,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法人代表林某某逃到外地。由于林某某是SLY工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DZR洁具公司资金链断裂后,SLY工贸公司也随之出现资金短缺,开始拒绝配合外汇局调查。考虑到企业的特殊情况,检查人员多次与企业法人沟通,向其传达如果企业配合外汇局检查,可以为企业申请减轻处罚和分期缴纳罚款,但企业仍不愿意配合。2013年3月,SLY工贸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陈某,由其接替法人代表一职。陈某一开始向外汇局递交承诺书,承诺公司会继续承担法人变更前的资本金违规结汇行为所涉的行政处罚。但此后不久,陈某又反悔,认为案件是李某某担任法人时期发生,与自己无关,拒绝继续配合外汇局调查。在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情况下,2013年9月24日,台州市中心支局召开案审会,对SLY工贸公司非法结汇案进行集体审议,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台州市中心支局于2014年2月7日对此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SLY工贸公司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014年9月16日,台州市中心支局向台州市椒江区法院申请SLY工贸公司非法结汇案强制执行,法院当日受理。2014年9月17日,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外汇局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和思考

一是加强各部门协作,确保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规。在调查取证阶段,浙江省分局对案件处理的难点和关键点进行了悉心指导,台州市中心支局也多次与省分局就案情进行分析探讨,为明确调查方向、掌握违规证据理清了思路。为了证明SLY工贸公司的资本金结汇确实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检查人员从税务部门取得了结汇资金流入企业——DZR洁具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明细清单,证明DZR洁具公司没有向SLY工贸公司出具过增值税发票。为了防止SLY工贸公司在案件查处期间恶意注销企业,检查人员走访了工商部门,希望其在SLY工贸公司申请注销时,及时通知台州市外汇局。也正是依靠工商部门的帮助,台州市中心支局在第一时间得到了SLY工贸公司第二次变更法人的消息,并与新法人代表蔡某某取得了联系,最终向其送达了催告通知书,为申请强制执行赢得了时间。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台州市中心支局多次走访椒江区法院咨询强制执行有关事项,做到案件不留疑点,程序合规。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表明,随着违法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仅从单个岗位、单个角度难以及时发现违规线索并进行查处,因此,各部门应加强合作,充分发挥联合监管的作用,以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精心、谨慎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SLY工贸公司非法结汇案从开始调查到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查处花费将近2年的时间。在此过程中,台州市中心支局坚持依法依规办案,在企业主观故意不接收行政处罚文书的情况下,分别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文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后,依法发出催告通知书,并在催告书公告送达十日后成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做细、做实了每一环节。当前,外汇管理部门在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对于执法对象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使每个案件都能成为铁案,以维护良好的涉外经济环境。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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