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规范外债和跨境担保业务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7期 作者:刘萍 王雷 辛城 编辑:靖立坤
银行在业务办理前应审核外汇登记情况,并认真核对控制信息;在业务办理后应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相关信息。

近年来,外汇局先后出台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新政策,进一步取消和简化了外债和跨境担保业务中原有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新政的规定,除保留了必要的签约登记和事前审批外,其他如账户管理、收付汇、结售汇等交易类业务,几乎全部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下称《新版操作指引》)根据新的政策和规定,对原有内容进行了重新完善和规范,更加便于银行在办理业务中查询与执行。

外债和跨境担保业务的主要变化

《新版操作指引》中涉及银行外债及跨境担保业务共12项,占全部业务的19%。与2013版操作指引相比,《新版操作指引》中外债及跨境担保项下增加了7项业务。其中登记类业务2项,均为跨境担保类业务,分别是“银行内保外贷业务(注销)登记”和“外保内贷登记”;交易类业务5项,包括外债类业务2项和跨境担保类业务3项(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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